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河南

于2011年3月1日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9366.32元;被告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共同赔偿11556.3元。温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温民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天安保险河南公司不服原判,于2011年5月23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安保险河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涛、被上诉人温县恒顺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胜利、被上诉人人保晋城开发区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郭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5日温县恒顺运输有限公司在人保晋城开发区服务部为自己所有的豫HC39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主车)办理了机动车保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7月26日零时起至2011年7月25日二十四止。交强险限额12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00000元,办理有不计免赔。2010年3月24日,温县恒顺运输有限公司在天安保险河南公司为自己所有的豫HK309挂号重型半挂车(挂车)办理了机动车保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3月25日零时起至2011年3月24日二十四时止。交强险限额12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0000元,机动车损失险93000元,办理有不计免赔。2010年8月30日19时40分,温县恒顺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王四军驾驶该主挂货车沿324国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258公里处路口左转弯时,与对方由王正习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正习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事故。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同安大队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厦公同交公交认字(2010)第004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四军负该次事故主要责任,王正习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伤者王正习于2010年8月30日至2010年9月26日先后在厦门市同安区中医院和厦门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右额颞叶脑挫裂伤等,住院28天,医疗费为30109员。损失误工费208天乘以83.33元/天等于17332.64元,护理费28天乘以50元/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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