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版)

生活饮用水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附件:3

生活饮用水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本规范还规定了水质处理器流量、去除率以及额定产水总量的测定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符合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的水源水为原水的小型和大型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生产纯水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另作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美国NSF/ANSI 53,饮水处理装置-健康作用 美国NSF/ANSI 42,饮水处理装置-感官作用

日本工业标准 S 3201:1999,家用净水器检验方法

3 定义

3.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以市政自来水或符合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的水源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质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3.2大型水质处理器:是指供团体使用,体积大,不宜搬动的水质处理装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长度或宽度或高度≥200cm; 2、重量≥100kg;

3、一般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16.7L/min或反渗透(或纳滤)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3L/min。

3.3净化效果:当水以一定流量经过水质处理器时,水质处理器对特定物质的去除能力,以去除率(%)表示。

3.4额定产水总量:当水以一定流量经过水质处理器,水质处理器对特定物质的去除效果达到给定的去除率时所经过水质处理器的水的总体积,以L或m3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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