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管部新GSP及质量体系培训内容

(5)、由公司质管部组织编制年度审核计划,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正式下发,并将“审核计划”提前5个工作日发至被审核部门;

(6)、由质管部编制具体审核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审核活动。审核前由公司质管部负责召集审核预备会、布置审核有关事项。

(7)、质管部编制检查表,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后,按检查表采用询问、查资料、看现场等方法,证实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并记录审核结果。

2、不合格品的报损、销毁,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1)、不合格品的报损由仓储部填写“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经部门经理审核批准后报损:单品种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应报质管部确认和审核,单品种金额在100元以上的应报公司质量负责人或总经理批准;

(2)、不合格药品报损后需作销毁处理时,应在质量管理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填写“药品销毁记录”。销毁特殊管理药品应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监督销毁。

(3)、对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和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三、新GSP相关内容

第二条 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二)组织制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

(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内容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

(四)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药品质量档案;

(五)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养护、销售、退货、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六)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七)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八)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九)负责药品质量查询;

(十)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

(十一)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建立及更新; (十二)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十三)负责药品召回的管理;

(十四)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十五)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和风险评估;

(十六)组织对药品供货单位及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的考察和评价;

(十七)组织对被委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查; (十八)协助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十九)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配备符合以下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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