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最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

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具有企业性质的组织。

第四条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农场、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营业代理人;

(六)其他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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