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业务:税务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
投资性房地产业务:税务与会计处理存
在差异
2012-7-20 9:50 转自互联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某企业于2011年1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主营高档写字楼出租业务,由于企业主要负责房产出租,企业财务人员按照新会计准则中的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要求对公司的出租房产进行核算,并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企业汇算清缴期间,财务人员对税法关于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如何规定,税法与会计核算存在哪些差异以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如何填报等问题来电咨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业务应采用投资性房地产这一全新的资产构成要素进行核算,企业在公允价值能够
持续可靠取得时,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税法基本规定
税法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般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
销费用准予扣除。
会计上如何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有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通常企业可以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而且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核算的投资性房地产,平时不计提折旧,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
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对投资性房地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会计上设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变动。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即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公
允价值变动”科目。
税收与会计差异如何调整
税法规定,取得的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所得税法对会计上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予确认,所得税与会计处理出现差异。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要按照税法的规定来确认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对税
法与会计出现的差异就应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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