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3

严格执行“十五不准”:

1、不准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刁难前来办事的人员;

2、不准借工作之便违反单位有关规定,搞关系、走后门,为亲友免费检测、资料查询、透漏结果等提供优惠条件;

3、不准擅自增减收费项目,或改变收费标准;

4、不准收受、索取或变相索取办事单位及个人的财物;

5、不准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决定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处置和借贷、融资、担保等活动;

6、不准利用职务侵占、截留、挪用集体资金、专项资金;

7、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8、不准违反规定收送钱物、借婚丧嫁娶事宜大操大办,聚钱敛财;

9、不准虚报浮夸、隐瞒财务、资产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10、不准违反规定收款,“吃、拿、卡、要”,私设“小金库”;

11、不准“跑官要官”,搞权钱交易和结帮拉派;

12、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带彩”娱乐、封建迷信活动及教派等非法组织活动;

13、不准参加下属单位或业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14、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或业务单位的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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