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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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凡来我区投资者享有国家、甘肃省有关招商引资等法律、法规以及甘肃省白银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中的一切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

(一)对新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所征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列支扶持企业;五年后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五年后企业所得税先由税务部门依率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全额列支,十年后经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的内联企业,上级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引进资金所占比例,全额列支五年。

(二)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从事农业高新技术综合开发、环境治理的绿化工程、环保技术及产品的开发生产,企业所得税实行先由税务部门依率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全额列支十年扶持企业。

(三)投资者将其在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开办其它企业,经批准列支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批准全额列支企业其再投资部分己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新建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房地产税从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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