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洪规技字[2006 ]第1号
各规划、建筑设计单位:
建设部《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 / T50353-2005 已于2005 年7 月1 日起实施,为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方法,结合南昌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则:
一、建筑物按《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计算各层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阳台、飘窗除外)。
1、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半地下)车库、杂物间等,均按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建筑物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不足2.2米者按1/2 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建筑物下列项目按《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计算建筑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1、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2米的非经营性地下室;
2、层高不大于4.5 米,无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底部架空层;
3、无围护结构的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
三、建筑物阳台按以下方法计算建筑面积:
1、南向或东西向主阳台进深不大于1.8米、北向或东西向次阳台进深不大于1.2米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超出此规定的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2、高度为两层或两层以上的阳台,进深原则上不得大于3米。其中,进深不大于1.8 米的可不计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进深大于1 .8 米、小于等于3米的按1/2 面积计入容积率;进深大于3米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物北侧原则上不设置高度为两层或两层以上的阳台。
3、考虑南昌气候特点,高层建筑北向阳台原则上要求统一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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