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聚与马慧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被告给付原告路费200元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本院对此予以认定。以上财物是原告根据当地习俗,以与被告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应当认定为彩礼,现双方关系恶化,结婚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双方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剩余彩礼4800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自行车、衣物等价款1040元,被告否认接受此财物,原告又无证据证明,故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慧会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王红聚彩礼款48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慧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忠伟
二O一?年二月四日
代 书 记 员 马书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