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奥鹏东北师范大学期末离线作业——房地产法

2014奥鹏东北师范大学期末法学离线作业

期末作业考核

《房地产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

1、房地产产权

房地产产权是将房地产这一不动产作为一种重要的特殊的财产而形成的物权,是依照国家法律对其所有的房地产享有直接管理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房地产所有权和房地产他物权。

2、土地增值税

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

3、房地产法

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开发、交易及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4、土地征收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性的收归国有的行为。《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土地征收是国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权限等的规定,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及其它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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