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妆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化妆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化妆品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管理

第三章 化妆品经营管理

第四章 化妆品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加强和规范化妆品的生产经营与管理行为,根据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和监督管理机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化妆品概念)

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口腔粘膜等),以达到清洁、芳香、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物品。

第四条 (管辖主体)

广东省县以上化妆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管理

第五条 (许可证制度)

对化妆品生产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化妆品。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许可生产项目、法定代表人、发证日期及有效期、发证机关等。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广东省化妆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有效期为四年。

第六条(开办条件)

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企业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六)生产企业建立并实行完善的生产管理,品质管理,物料管理等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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