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信息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保证化妆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化妆品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对化妆品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所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及其安全负责,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各级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创新发展〕鼓励化妆品的研究与创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公平对待社会第三方力量,促进化妆品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推动化妆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社会共治〕鼓励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和利益相关者依法成立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和参与化妆品安全治理活动,提升行业自律和社会治理水平,推进化妆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化妆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化妆品安全信息,对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专家咨询〕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挥科研、医疗、检验、法律等有关方面专家的作用,可以成立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提供支持。
第八条 〔信息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化妆品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社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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