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速裁解纷争快捷经济效果好
龚某解释了小额速裁的相关规定,并具体介绍了小额速裁的优势及特点,龚某当即同意选择小额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并在程序选择确认书上签名。承办法官立即将《适用小额速裁告知书》送达原被告双方,并现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称几天后会还款,具体时间不确定,原告称不相信被告,要求法院进行开庭审理。由于被告不同意立即开庭,承办法官即向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2011年5月9日,本院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但被告没有到庭。在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本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了缺席判决,判令被告龚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20000元,并在判决书主文中告知了异议审查程序的相关内容。5月10日,承办法官将该案判决书送至被告家中,被告本人不在家,被告妻子拒绝在送达判决书的回证上签名,本院依法进行了留置送达。该案从立案到判决仅用了23天时间,体现了小额速裁的公正、高效、快捷。
法官巧调解,小额速裁显成效
岳麓区人民法院先行先试,积极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近日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小额标的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这是省高院召开“湖南省推进小额速裁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以来,该院适用小额速裁处理的第一件小额纠纷案件。
2010年10月25日,原告严某以被告邹某拒不办理解除房屋租赁关系的交接手续为由,将被告邹某起诉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要求其退还原告交纳的房屋租赁保证金5000元,该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所交纳的保证金4100元。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又撤诉。判决生效后,被告邹某未自动履行,原告严某于2011年4月12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4月14日,邹某以严某尚欠缴房租费并在承租期间损坏了房屋内物品为由,将严某告上法庭。
案件承办人接收该案后,发现该案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一万元,在请示该院主管领导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先行先试,希望能尽快解决纠纷。2011年4月21日,承办人通知严某到庭,向严某解释小额速裁的相关规定后,严某当即同意选择小额速裁程序,并在程序选择确认书上签名。4月22日,承办人通知邹某到庭,在给邹某耐心讲解小额速裁的优势及特点后,邹某也同意并在程序选择确认书上签名。为迅速处理该案,减轻原、被告的诉累,承办人立即电话通知严某到该院进行调解。承办人将《适用小额速裁告知书》送达双方,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工作从上午一直持续至中午一点半,最终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4月25日,在法官的见证下,邹某将调解款付给了严某,严某也向法院撤回了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
该案从立案到结案仅仅用了八天时间,并且还顺带成功解决了一起执行案件,充分体现了小额速裁高效、便民的特点,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为岳麓区法院顺利推进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开了一个好头。
开展小额速裁试点 创新便民司法举措
——岳麓区人民法院获准开展“小额速裁”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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