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司考之重点

物权法司考之重点

第七章 物权概述

★高频考点

1.物的分类

2.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定主义

3.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4.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

5.观念交付

★命题特点

物的分类、物权请求权及优先效力过往命题偏重于理论。近五年和物权变动相关的考题(客观题)的分值达到了28分。就试题特点而言,本专题试题最大的特点是综合性极强,围绕物权变动可以考查合同的效力、物权变动的规则、物权变动的后果、物权变动发生后所产生的相应的请求权以及相应民法规范中的细节问题等。但核心离不开“公示公信原则”。

★重要知识点

一、物的分类

(一)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1.区分标准:

(1)重要成分。在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为该物的重要成分。如:房屋的屋梁、房屋的墙砖、汽车上的油漆、书的封面。须注意:重要成分是按照“有利分离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按照成分所具有的功能作为区分标准。例如:汽车中的发动机对于汽车十分重要,但将发动机卸下后,无论发动机还是车体的性质均未变更,所以发动机仅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

(2)非重要成分。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为非重要成分。如:房屋的活动门窗、汽车音响、汽车的发动机、汽车的轮胎。

2.区分的意义

在一物一权原则下,一个物的重要成分上不能成立物权。换言之,物的重要成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而一个物的非重要成分则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3.分离后物的成分之所有权归属

(1)若为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取得,约定除外;

(2)若非天然孳息:①原则上,归所从分离之物的所有人所有;②例外,属于无主动产。

例:甲建造房屋时,擅取乙的木材5根作为房屋的屋梁,房屋建好后乙才发现。半年后,甲的房屋被汽车撞倒,乙立即在废墟中找到并取回当初被甲擅取的5根木材。①乙的5根木材被甲用作屋梁后,成为房屋的重要成分,乙对5根木材的所有权因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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