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怀化市鹤城区某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怀化市鹤城区某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

偿费用分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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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怀鹤民一初字第127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彭某某。

被告怀化市鹤城区某村民小组。

负责人彭某某,该组组长。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怀化市鹤城区某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2年3月9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原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向 好 英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杨 小 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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