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青海师范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青海师范大学授予
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规范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和《青海师范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根据国家对所学专业的要求,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学科的学位。
第三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我校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 人组成,设主席 人,副主席 人,任期 年。成员包括各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的专家以及学校主要负责人。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各系推荐,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 审定本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审议批准学位获得者名单并授予学位;
三、审定我校拟定申报的硕士点学科、拟增设的硕士专业研究方向及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四、研究并处理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对撤消学位做出决议;
五、对本校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重要决定或进行投票表决时,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投赞成票,才可视为表决通过。
第三章 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