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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

项目标后监管的意见

漳政综〔2009〕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管,严格施工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在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施工合同应使用国家合同范本,合同必须约定的条款应填写齐全,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建设单位不得要求中标人降低中标价格,不得强迫中标人签订违反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任何形式的补充协议。

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1、在漳从事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到项目所在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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