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程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48号公告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作用,现对公司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程进行全面修改,修改后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程为:
第一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对上述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福建证监局。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