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案件的权力配置
青海社会科学 2 0 1 3年第 6期
死刑的程序控制专题】 编者按:在我国,死刑制度曾一度是刑事实体法学者的研究领域。但是。无论是死刑废除论还是死刑限制论,都无法回避一个冰冷的现实问题:在立法彻底废除死刑之前 .依然会
有大量的刑事被告人被判处并执行死刑。于是,在程序上,如何保证这些被告人得到一个公正的审判、得到一个罪当其罚的定罪量刑,就显得尤其重要。不惟如此,在我国”少杀、慎 杀”的刑事政策之下,尤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 件数量开始明显减少,因此,在个案中,死刑适用的公平性问题也日益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因此,立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从程序层面研究死刑制度无疑具有更为紧迫和现实的意 义。
(栏目主持:吴宏耀 )
论死刑案件的权力配置 魏晓娜
摘
要:中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集权式”死刑控制模式,而西方采取的则是“分权式”死
刑控制模式。“集权式”死刑控制有其自身的优点,但也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问题。我国在死刑控制方面 应适当分权,调整现有的权力配置格局,并据此重新分配司法资源。 关键词:死刑案件权力配置集权模式分权模式
中图分类号: 1 ) 9 2 5 . 2 8 法学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 0 0 1 -2 3 3 8 ( 2 0 1 3 ) o 6—0 0 9 1 . _ 0 8
作者简介:魏晓娜,女,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
在中国,与废除死刑相比,控制死刑显然是一个更为现实的选项。在保留死刑的西方国家,控制死刑的关键在于消除死刑适用的“任意性”①,中国话语则是“防止错杀”、“严禁乱杀”、“坚持少杀”。② 为了体现对死刑的慎重适用,我国专门针对死刑案件设置特别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旨在全面审查
①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 1项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又如, 在1 9 7 2年的福尔曼案 ( F u r m a n v .G e o r g i a, 4 0 8 U S .2 3 8( 1 9 7 2 ) )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 5
: 4认定两个州内适用的死刑程序违宪, 并进而导致全国的死刑法律失效。存这个引发全美范围内死刑案件审判程序重大改革的里程碑式案件中,虽然多数派法官所持的理
由各有不同,但其重要的共同点是认为死刑的适用是“任意和恣意的”。——参见[美]琳达 E 卡特、埃伦 s 克赖斯伯格、斯科特 w 豪尔:《美国死刑法精解 (第二版 )》,王秀梅、邱陵、曾赛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 0 0 9年版,第2 5页。 ②毛泽东曾在不同场合强调上述思想,例如,“一颗人头落地,历史证明是接不起来的,也不象割韭菜那样,割了一次还可以长出来,想改正错误也没有办法。”——参见《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2 8 2页;又如,“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参见《毛泽东选集》 第 4卷,人民出版社 1 9 9 1年版第 1 2 7 1页。 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