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性与相对性债权在不同领域的两种特性甄别:不可
侵性与相对性债权在不同领域的两种特性甄别:不可
低价出售百度文库财富值帐号 实力见证一切 联系旺旺 whx0910
专业销售爱问共享资料积分帐号 价格公道合理 联系QQ1747-88632
www.1mpi.com
债权在不同领域的两种特性甄别:不可侵性与相对性
侵害债权制度建立的最大障碍在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在论及两者的关系时,法国学者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所应负的责任并不是合同责任。根据另一位法国学者的解释,《法国民法典》第1165条虽将合同责任限于合同当事人,但这并不意味着第三人侵害债权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他认为,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这仅仅意味着,债权人无权以此项合同为依据而请求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我国也有学者持相似的观点,认为在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况下,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形成为一种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因此不能用合同相对性的规则来否定债权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侵权法上的权利。这种观点指出了侵权关系与合同关系的不同,无疑是正确的。然而要在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一种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则必须首先论证债权具有不可侵性,否则侵权关系无从发生,更谈不上与合同关系的区别了。为此,学者们进一步将债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认为:“债权的不可侵犯性主要用来描述债权人与不特定第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债的对外效力,债的相对性则用来表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债的对内效力。”这种观点不无道理,但如果将债权的不可侵性归入债权的效力范畴,论证并不充分,因为债权的相对性决定了债权人无法向第三人主张债权的任何内容,也就是说,从债权本身具有的内容出发进行推论,债权的效力很难及于第三人,这与物权不管被多少人侵害,物权人可径直追到物的最后占有人, 是截然不同的,所以,对债权的不可侵性理论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