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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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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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焦民三终字第299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26号思达数码大厦10楼。

诉讼代表人刘炳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超,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县恒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司马大道南端。 法定代表人冯顺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胜利,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晋城市兰花路95号。

诉讼代表人张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剑,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河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县恒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晋城开发区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温县恒顺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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