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政策法规
财金[ 0 0 2号 2 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单列市财计政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局,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辖市、直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附件
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
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 行。
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 (发 ̄0 0 1 ) 2 1]号精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覆盖率,我部 2 1 0 0年扩大了农村金 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现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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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
点 )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 2,%给 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 受补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金
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 费用补贴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实现持续发展。 商业运作,是指金融机构按商业经营规律,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 盈亏。
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 (以下简称
补贴资金 )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 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 定,定本办法。制
第七条 第三章
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 补贴资金预算管理
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八条财政部根据全国金融机
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预测和规定的补 贴标准,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列入下一年度中央财政预算。
第二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
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
风险可控,是指金融机构在加大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 )可以按照本,
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 改善经营指标,制相关风险。控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补
第九条
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
办法的规定享受中央财政按照贷款平 均余额一定比例给予的定向费用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银监会 )批准设立的村镇
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 村金融机构。
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 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拨付。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
贴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 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 施效果。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
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
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地方补贴资金, 加大补贴政策力度,更好地促进农村 金融发展。 第二章补贴条件和标准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补贴资 金后,时编制补贴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本办法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是指根据银监会统计和认定所确
和使用报告,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审核
定的西部偏远地区乡( )由财政部镇, 另行发布。
第五条中央财政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的且达到银监会监管 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
后,于财政部拨付补贴资金后 3个月 内报财政部。 第四章补贴资金申请、核和拨付审
本办法所称贷款平均余额,指是
金融机构 (网点 )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 之和除以季度数。具体统计口径以
社,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 5%且达到银监会监管 0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当年贷款 平均余额的 2%给予补贴。 第六条中央财政对基础金融服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
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规定的补贴比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 规定为准。如果金融机构 (网点 )当为
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例,计算贷款平均余额和相应的补贴 资金,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在
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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