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哺乳期员工,法院驳回员工经济补偿金请求

辞退哺乳期员工,法院驳回员工经济补偿金请求

北京劳动律师--辞退哺乳期员工,法院驳回员工赔偿金请求

【案情简介】

张XX2008年6月2日入职XX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张XX2009年9月17日至2010年1月19日期间休产假。产假结束前一天,张XX发电子邮件向公司申请了1个月的病假,后将病假证明(上面有“低热待查,全休一月”的字样)快递给公司。公司收到病假证明后要求张XX提交病例或检查结果。张XX拒绝提交,称已经按照公司要求履行请假手续。2010年1月26日,公司向张XX发出《到岗通知书》,要求张XX提供病例和检查结果,如果不能提供应立即来公司上班,否则视为自2010年1月20日起旷工。张XX于2010年2月19日向公司发送了《关于公司对我处理意见的回函》,称已经按照公司规定履行了申请病假程序,对被告的处理不能接受。公司从2010年1月20日开始停发张XX的工资。张XX于2010年3月2日向北京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支付病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哺乳期工资等共计人民币18万元。

【案件办理】 北京劳动律师赵恒律师接受XX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本案。赵恒律师了解到,2010年1月26日,公司向张XX发出的《到岗通知书》中指明,如张XX不提供病假诊断证明,也不来公司上班,视其“自动离岗”。赵恒律师认为“自动离岗”,具有很大的争议,虽然公司没有打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自动离岗”很容易被理解为“自动离职”,加之公司已经停发了张XX的工资,如果处理不当,有可能被裁决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赵恒律师认为,虽然张XX提起了劳动仲裁,但双方劳动关系还在持续,公司应当继续为张XX缴纳社会保险,同时正常向张XX发放各种福利,但由于张XX病假到期后没有继续请假,处于旷工状态,可以不支付工资。

由于张XX已经提起了劳动仲裁,双方继续合作的可能性已经不大,公司有意与张XX解除劳动合同。赵恒律师指出,虽然张XX病假到期后一直没有上班也没有请假,但公司的《员工手册》没有张XX的签收记录,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较大。赵恒律师建议公司以协商的方式解除与张XX的劳动关系,并帮助公司起草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意向书》,指明张XX旷工的事实,同时与张XX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遗憾的是,张XX拒绝了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 赵恒律师建议,新的员工手册(2009年底公司委托赵恒律师制定员工手册)实施后,公司可以张XX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4月8日,公司举行新版员工手册的民主讨论会议,并提前书面通知了张XX。2010年4月22日,公司向张XX公证送达了新版员工手册,其中规定连续旷工3天,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4月29日,公司向张XX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张XX连续旷工,严重违法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仲裁审理】

2010年5月27日,北京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仲裁过程中,张XX提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赵恒律师提出,2010年1月26日的《到岗通知书》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由于张XX在此期间旷工,公司有权不发放工资报酬。公司一直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一直持续。2010年4月29日公司以张XX旷工的事实和员工手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赵恒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张XX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哺乳期工资的请求。

【法院一审】

张XX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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