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经笔记
国际经济法的部分笔记
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当货物实际装运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时,承运人经托运人请求并接受其出具的保函后(有时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串通),在提单上填写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的行为。
倒签提单掩盖了卖方延迟交货的违约行为,构成卖方和承运人对收货人的合谋欺骗,承运人和托运人必须对此承担责任。如果收货人持提单向承运人求偿,承运人应向收货人承担责任,不能用保函进行对抗。
预借提单
预借提单——指当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即将届满,而货物还未装船时,托运人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相符,请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预借提单在议付时,货物实际上可能还未装运,使信用证对装货这一环节的制衡力丧失,无法保证货物的准时达。
预借提单与倒签提单一样,掩盖了不交货或延迟交货的责任,承运人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三、班轮运输的当事人——承运人和托运人;
实际承运人和收货人不是运输合同当事人;但合同效力会及于他们。
(一)实际承运人
——在有的情况下承运人在订约后不是自己去运输,而是将全程运输或部分运输转由他人进行,实际完成运输的人就被称为“实际承运人”或“履约承运人”。
(1)实际承运人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2)依据《汉堡规则》的规定,实际承运人对其承运的那一段运输期间货物的损坏承担责任,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3)实际承运人有运费的请求权。
(二)收货人——收货人是从托运人手中受让提单的第三人。
(1)收货人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2)货物在运输中受损,收货人可以依据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3)在运费到付的情况下,收货人有支付运费的义务
四、提单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提单——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二)提单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
在班轮运输中,提单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这是因为:
(1)从理论上说,合同以当事人双方一致为生效的主要条件,而提单只由一方当事人签发。
(2)从时间上说,运输合同是在提单签发之前成立的,运输合同在托运人依班轮公司的船期、费率等规定与班轮公司洽订舱位时即成立,而提单通常是在货物装船后才签发的,这时,运输合同实际上已在履行了。
但是,当托运人将提单通过背书转让给第三人(收货人或提单的其他受让人),提单就是承运人和收货人或提单其他受让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1)提单对托运人而言,只是承运人已按托运人所填提单内容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如果承运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收到的物与提单上的记载不符,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异议。
(2)提单对于提单的受让人(包括收货人)而言,则是最终证据。收货人如果认为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中的记载不符,可以根据提单求偿承运人,承运人必须向收货人承担责任,而不得以托运人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