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宝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

上海虹宝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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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闸民二(商)初字第57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上海虹宝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某二,员工。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谢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员工。

原告上海虹宝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夏玲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张某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虹宝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5月1日,原告为其名下牌号为沪AH70**货车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车辆损失险(以下简称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及附加不计免赔险等保险,保险期间自2008年5月1日零时起至2009年4月30日二十四时止。2008年10月21日,原告的驾驶员朱某某驾驶上述保险车辆与案外人张某三驾驶的残疾车发生碰撞,致案外人张某三受伤及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的驾驶员朱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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