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代理词

离婚纠纷代理词

离婚纠纷一案,代理原告出庭的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并指派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庭审,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解除其婚姻关系。

1、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没有牢固的感觉基础便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由于工作性质,经常被外派出差,双方交流少,夫妻生活不和谐,没有建立起婚后感情。并且被告还不尊重、不信任原告,夫妻间最基本的信任都已丧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原被告于2007年正式分居,至今已经4年有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张育之由原告抚养,被告应在婚生子年满18周岁以前每月支付抚养费x500元。

1、因被告经常被单位外派出差,对孩子关心较少,与孩子感情淡漠。并且孩子是由原告及其父母一手带大,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3条第2项、第4条的规定,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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