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为视角
以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为视角
作者简介:万锋(1974-),男,本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查官,从事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
【摘要】2012年3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加强调了人权保障,在法律援助方面做了较大的修改。但该条款以孤立的形式存在,没有相关的救济程序及责任规范来支撑和保障。建议通过司法解释从完善救济途径、不遵守该条款时司法人员担责及对案件程序的影响等方面来保障实现该条款的有关规定。
【关键词】人权保障;法律援助;权利救济;程序监督
目前,我国已加入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25项国际人权公约,加入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国内法中制定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履行一系列国际公约的现实需要,对于保障司法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1]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从立法精神到具体条款规定都更有利于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2]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与修改前相比,内容发生了较大变化,但该条文孤立,没有相关的救济条款,配套规定也不完善,司法实务中可能面临较多的困难。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程序优先于权利。”通过司法解释来完善相关配套规定显得尤其重要。
一、新刑事诉讼法中刑事法律援助方面内容的变化
新刑事诉讼法在法律援助方面的变化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