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XX有限公司与梁XX劳动争议一案

西安XX有限公司与梁XX劳动争议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西民二终字第02447号

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西民二终字第024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XX。

上诉人西安市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上诉人梁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XX公司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1)雁民初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5月被告梁xx入职原告XX公司,任业务员。被告在职期间,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XX公司制定的《2009年绩效考核工资的比例》和《关于扣发效益考核工资的通知》,XX公司扣发梁xx20%的工资作为考核工资。2010年梁xx的月工资调整为1000元。2010年8月3日,原告依据其公司的《考勤制度》以梁xx旷工为由,对梁xx予以解聘。

原告向被告发放工资是通过银行代发,庭审中,原告提供了《梁xx2006年1月至2010年8月垫付生活费》的清单,该清单显示从2009年8月至2010年7月被告梁xx的平均工资每月为1777元。

西安XX有限公司与梁XX劳动争议一案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