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国有独资)

有限公司章程(国有独资)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市 区 路 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出资人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出资人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人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余额及缴付期限 XXXX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货币/非货币 XX万元/年月日 万元/年月日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出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侧身财产做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八条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侧身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出资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出资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 范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公司法行使股东会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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