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退职制度及有关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退职制度及有关待遇 一、退休、退职条件

(一)退休条件

参考文号: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令第125号、浙政[2000]1号、浙人薪[2000]62号

我国干部职工退休制度中的退休条件,主要是依据干部职工的年龄、工龄而定,有的还要考虑身体条件和劳动条件等因素。

1、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凡是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和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高山地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职工和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年龄的职工,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6)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高山地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一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是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以上场所工作);

三是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上述年限期指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另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2、《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退休条件

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退休条件作出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丧失工作能力。

此外,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

(二)退职条件

参考文号: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令第125号

退职的主要条件是: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所谓不具备退休条件,主要是指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未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未满50周岁,女年未满45周岁,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二是不符合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参加革命工作未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退职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放宽。现行的退职条件是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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