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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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2009年9月23日印发,根据2009年12月30日《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陇南市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恢复重建项目及时投产运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办法》、《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陇南市境内的由市、县(区)两级直接管理实施的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省级财政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对口援助资金或国家融资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第三条 省、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是全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
主管部门。
竣工验收实行谁审批谁组织验收的原则;市、县(区)主管部门可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授
权或委托负责其审批项目的验收,验收结果报上级授权或委托部门备案。
第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从前期工作准备阶段开始系统、全面、完整
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 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五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上级部门批准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概算调整通知;项目申请文件、开工报告及其它有关审查、修改、调整
的文件;
(二)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第三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经通过有关部门审计或审核;
(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通过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做出肯定性结论;
(四)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
同时建成使用,达到了国家规定的要求,并通过主管部门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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