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04年3月29日第四届董事会四次会议通过,2007 年 6月29日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8年7月1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

(一)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控、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合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实施的有效性。

(三)公司保证所有股东、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

机会,努力为不同投资者提供经济、便捷的方式以帮助其获取信息。

(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

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五)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深交所。

(六)坚持自愿性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将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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