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振通诉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张振通诉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

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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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老民初字第535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振通(曾用名张通),男。

委托代理人:彭乃虎。

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中州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伊凡强。

委托代理人:王俊锋。

委托代理人:张启明。

原告张振通因与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1年4月2日依法向被告国安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振通及其委托代理人彭乃虎、被告国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俊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振通诉称:2004年10月,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洛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洛阳市文兴置业有限公司的文兴•现代城工程中的砌墙、粉刷、改造等工程分包给了原告张振通。2005年12月底,原告张振通完成了其所分包的文兴•现代城全部工程项目。2006年8月6-7日,被告国安公司与原告张振通进行了上述工程的工程结算,原、被告双方的8份工程决算单载明被告国安公司应付给原告张振通所分包的文兴•现代城工程砌墙、粉刷、改造等工程款计682114.40元。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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