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第四版刑法部分

行为、罪刑法定

2012 第一学期 刑法学

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 1215 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 39 条的规定,即"对于任何自由人,不依同一身份的适当的裁判或国家的法律,不得逮捕、监禁、剥夺领地、剥夺法的保护或放逐出境,不得采取任何方法使之破产,不得施加暴力,不得使其入狱。"这一规定奠定了"适当的法律程序"的思想基础。英国 1628 年的《权利请愿书上1688 年的《人身保护法》也从不同角度巩固了罪刑法定主义思想。上述思想后来在美国广为传播,美国的《权利宣言》及宪法都肯定了罪刑法定主义,并且在某些方面使罪刑法定原则具体化。不过,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 1789 年的《人权宣言》、1791 年的《法国宪法》与 1810 年的《法国刑法典} 0 {人权宣言》第 8 条规定"在绝对必要的刑罚之外不能制定法律,不依据犯罪行为前制定且颁布并付诸实施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这一规定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方向。 1791 年的《法国宪法》融入了这一精神。 1810 年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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