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十问十答
婚姻法十问十答
一、婚姻存续期间,是不是就不能进行财产分割?应当如何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是不允许分割的。但是婚姻法解释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共同财产做了两种情形规定:(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因此婚姻存续期间,符合解释三规定的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但分割共同财产造成对方损害的,对方有权要求赔偿。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也规定,对共同共有人具有重大理由的可以进行分割。
二、恋爱期间,一方承诺赠与另一方房屋并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如双方最后分手,一方以该合同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己,请问法院是否支持?
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登记生效制度。《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解释三规定,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在房屋办理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一方是有权撤销赠与的,只要是未办理房屋过户,赠与一方是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对方即使拿着签订的赠与合同起诉要求对方按合同办理房屋过户,其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