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佳通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宁波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佳通轮胎销售有限公
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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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开民初字第62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宁波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马家路。
法定代表人陆汉振。
委托代理人赵彦江,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玲昌,男,53岁。
被告河南省佳通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中心科技楼。 法定代表人邹庆运。
委托代理人胡玉增,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朝旺,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锦纶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佳通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佳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9月27日作出(2004)开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河南佳通公司于200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6年6月19日作出(2006)开民监字第4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决定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06年9月29日作出(2006)开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被告河南佳通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9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郑民四终字第82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06)开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