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付的申报
对于代付业务,可分为海外代付业务和境内代付业务,分别处理如下:
(一)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境内开证行根据境内进口商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给境外出口商,同时,境内开证行委托一家银行即期付款给境外收益人(即境外出口商),如果代付行是一家境外银行,则在境外代付款项到期后,境内进口商通过境内开证行归还境外银行代付款项时,境内进口商应当在境内开证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应根据实际性质区分贸易货款和代付款项的利息分别填写相应的货物贸易和收益项下的交易编码。
如果代付行是一家境内银行,则在境内代付行对外付款时,境内进口商应在境内开证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并申报在相应的货物贸易交易编码下。
(二)在国内货物买卖中,境内开证行根据境内买方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受益人为境内特殊经济区域的卖方,开证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委托一家境外银行即期付款给信用证下的境内受益人,信用证到期时境内买方再通过开证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项、利息以及相关费用。境外代付银行付款给境内受益人时,应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获得外国贷款-获得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23”,交易附言注明:代付款项的汇入;在信用证到期日境内买方通过开证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项以及利息,应分别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偿还外国贷款-偿还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和“收益-其他投资收益-借款及其它债务利息支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分别为“802023”和“302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