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汉企业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
全汉企业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3687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全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桃园县桃园市大林里建国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郑雅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丙林。
委托代理人潘树志。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亚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何伦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告全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全汉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3529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23529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10月1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9日及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丙林、潘树志;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刘亚斌、何伦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2010年6月2日作出的第23529号决定是针对原告就其申请的200410084325.9号名称为“安规自动检测系统”的发明专利(简称本申请)不服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