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轨经济学中的公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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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轨经济学中的公正问题

转轨经济学中的公正问题

中国改革反思

——————————————晖

,而不是“可采纳性”。

一1转轨”,如果从利别尔曼的“,将近四十年了,从中国改革算起,已经二十多年,从东欧国家的“剧变”算起,也已十年

(或曰有余。丰富经验基础上的“转轨经济学”“过渡经济)已成为经济学人乐于论道的话题。但什么是“转轨学”

“纯粹经济学”。有人说“公正”是个伦理学范畴“,民主”是个政治学范畴,那么搞“纯粹经济学”的,就可以拒绝引入“公正”这种范畴。的确,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学原则上可以是“纯粹经济学”,因为它可以只涉及私人物品的投入—产出,而不必涉及政治学———处理公共事务的学问。但是转轨经济学则不然,它处理的是公共资源如何转化为私人物品、不可交易物如何转化为可交易物的问题,亦即它是以处理公共事务作为逻辑起点的。所以,如果说把亚当 斯密的经济学称之为“政治经济学”只是约定俗成的话,转轨经济学却不能不是名副其实的“政治经济学”。

转轨经济学不是“交易费用经济学”。科斯等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在市场经济中引入交易成本分析,是以这种经济中交易权利已经设定作为不言自明的前提的。所谓科斯定理(这里姑且不论对这一“定理”的各种质疑)中“初始权利属谁无关紧要”这一提法,也是以这些权利之所属具有合法性为不言自明的前提的。但这两个前提对于转轨经济学来说就不是前提,而是这门学科面对的核心问题本身。转轨经济学正是围绕交易权利如何设定、以及这种初始设定如何形成合法性来展开的。因而,转轨经济学只能是“交易权利经济学”,只有在这门学问解决了交易权利设定问题的基础上,“交易成本经济学”才有用武之地。

在弄清楚转轨经济学“不是什么”之后,我们再来讨论一下它“是什么”。

与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学一样,转轨经济学也是以“经济人理性”为逻辑预设的,没有这种预设,就无法说明何以需要向市场经济“转轨”。这里必须辨明的是“:经济人理性”预设不能说成是“性恶论”,它与所谓“人对于人是狼”的观点全然不同———这种霍布斯式的性恶论倒与我国古代法家如韩非等的看法相似,但法家恰恰是统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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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似乎还不是十分明确的。为了逻辑严谨起见,采用排除法来定义,我们先看看“转轨经济学不是什么”。

转轨经济学不是转轨时期的经济对策研究。这与市场经济学不是某个商家的经营之道,计划经济学不是某领袖的治国之策同理———虽然两者无疑有密切联系。这样讲决没有贬低转轨对策研究意义的意思。实际上我认为至少在某些时候提出对策比建立理论更重要。但从根本上讲这是两种不可比高下的思想活动:对策研究要以可行性(某种情况下甚至是“可采纳性”———可行之策但不被采纳,仍属徒劳)为基础,而学理上的逻辑性是无关紧要的。但转轨经济学作为一种学理,则应当强调理论逻辑的自洽,以求达到认知上的进步,至于这理论是否为决策者采纳,反而不必考虑。转轨经济学既然是“经济学”之一支(而不是一大堆奏折的总和),经济学这门理性化学科所特有的逻辑性就是它的灵魂。经济学家为了逻辑思维的需要可以、而且必须设定一些抽象的、“理想型的”概念,例如“完全竞争市场”、“均衡价格”之类。人们不能以现实中不存在完全竞争、绝对均衡为理由否定这些概念的意义,只要现实中垄断程度、供求失衡程度的相对差异是可度量的,乃至不可度量但能感知的,人们就可以在逻辑上推出完全竞争与市场均衡的意义。同理,人们也不能用“现实中不存在绝对的公正”为理由,否认公正的意义。尤其在转轨经济学中更是如此,因为转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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