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卫东诉被告河南益丰东方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陈卫东诉被告河南益丰东方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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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涧民二初字第463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卫东。
委托代理人:崔瑞国,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益丰东方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甘肃路7号院25楼。
法定代表人:蒋险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增军,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陈卫东诉被告河南益丰东方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益丰公司)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卫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瑞国、被告河南益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增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卫东诉称,2007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河南益丰公司签订《东方广场商业运营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被告益丰公司将位于涧西区景华路46号“东方广?倍忝婊?9平方米编号为L2-090、091号的商铺交由原告零售经营“金姬美”饰品,原告必须于2007年12月17日前完成装修,2007年2月18日开业,经营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08年12月17日。被告的违约行为。1、迟延开业。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依约于2007年12月17日完成装修,但被告没有依约于2007年12月18日正式开业,于2008年1月1日才开始试营业。2、违法开业,未提供安全的营业场所。2008年1月1日,被告置广大商户安全利益于不顾,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即将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