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材购销合同1
地材购销合同
采购方:
供货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和高度诚信的原则下,经双方共同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都江堰市工业
集中发展区基础建设一期工程地材(主要指天然级配砂砾石、连槽石)的采购与
供应达成如下合同约定:
一:概况简介: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供货范围:
4、 供货内容:包括供货范围内所有拟建道路的天然砂砾石(连槽石)工程地材
的供应,约计
二:供货单价及金额:
天然级配砂砾石的单价为立方米乘以元/每立方米元,以施工中的双方共同实收确认的量为
准。(单价内已包括乙方的材料购置费、运输费、管理费、税金、通信费等全部
费用)
三:结算及付款方式:
1、 结算方式:待乙方向甲方供货总量累计达到立方时,7个工作日内甲
方向乙方支付待乙方向甲方供货总量累计达到立方米时,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立方米的货款,待乙方向甲
方供货全部结束时,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货款的,剩余的实
际总量货款的待工程交验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
方;期间,甲方不负责乙方垫压资金的利息,由乙方自行承担。
2、 付款方式:每次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前,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正规供
货税务发票,付款时,甲方向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产生现金支付
方式。
四、供货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乙方向甲方分阶段性供货,
每个阶段的具体供货位置和具体供货数量由甲方现场材料负责人提前3个工作
日向乙方负责人通知,通知方式分电话和书面计划单两种形式。
五、供货质量
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砂砾石(连槽石),最大粒径不大于20cm,含泥量不大于
3%,针状、片状骨料的含量不大于3%,不得含有槽泥、树根、杂草和建筑垃圾
和生后垃圾,所供砂砾石混合料的大致比例为:砂:0.5-1.0米石:1.0-3.0中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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