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一、立题依据(包括研究目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

(一)研究目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过对原被告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具有原告的当事人地位,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通过自己申请或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并可以提出上诉。由于缺少防止诈害诉讼的第三人,使无独立请求第三人法律制度的内在功能受到了限制。当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就该法律关系发生诉讼时,该诉讼的处理结果不仅对原被告双方发生影响,而且将影响到该法律关系的上一环节或下一环节中的其他人的利益。第三人的利益实际上正是市场经济交易秩序的化身,社会整体的正常经济秩序就是由一个个的第三人连接起来的。因此,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就是保护有利于公平竞争、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市场经济秩序。这时,传统诉讼中的两造格局就暴露出其缺陷。因为,倘若将连环纠纷孤立起来,强行分解为若干个诉讼,常常导致程序浪费、裁判冲突,也容易造成对某一当事人的不公,违背诉讼经济和公正原则,破坏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在这种情况下,资产阶级国家顺应了民事纠纷发展的要求,在一系列的民事诉讼立法中确立了诉讼参加制度。让与本处理结果有牵连的、当事人以外的人参与到诉讼中来,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解决多个纠纷,同时达到维护当事人和第三人利益,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制度脱胎于《苏俄民事诉讼法典》,并在原有基础上有了自己的发展。但是,我国现行立法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条文简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标准、诉讼权利及参诉方式等问题不明确,立法意图模糊,理论界对诸多问题也未能厘清,这些原因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大量问题。审判实务中错列、胡乱列举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故意制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从而逃避地域管辖的现象十分普遍。这种现象间接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损害了当事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的统一性。所以,明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标准、诉讼权利及参诉方式等问题,就成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迫切要求,这也是写作与研究本文的目的所在。

(二)选题意义

从根本上说,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制度是一种程序上的制度。民事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制度具有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诉讼经济、减少裁判矛盾的功能。与多个民事主体的相适应,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制度说到底是以同一诉讼程序合并审理与本案有一定关联的案件或法律关系,是以诉讼经济为宗旨的同案合并审理实体上关联的案件或法律关系的便捷程序制度。自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制度建立以来,司法实务中第三人特别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比较混乱,胡乱列举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现象比较严重,使得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规定一些不得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况。到目前为止,尽管混乱局面有所改观,但仍然存在诸多弊端。理论界和实务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治度本身作了不少研究,但尚未形成体系。相比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相对明确,因而其权利义务比较容易确定,在实务中运作时争议不多。但很多研究者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治度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因此,对于无独立请求第三人治度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点重要意义:

①对无独立请求第三人相关问题进行探析,有助于无独立请求第三人治度的立法。 ②对无独立请求第三人相关问题进行探析,有助于无独立请求第三人治度的发展。

③对无独立请求第三人相关问题进行探析,有助于消除国内无独立请求第三人法律制度的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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