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诚芳不服益阳市卫生局卫生登记一案
彭诚芳不服益阳市卫生局卫生登记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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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益赫行初字第26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彭诚芳,女。
委托代理人李文,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市卫生局,地址,康富北路372号。
法定代表人黄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干辉,湖南国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曹建中,男,195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资阳区资江东路876号。
委托代理人陈雨庭,湖南国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周健,男,1947年9月26日,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骨科医院。 委托代理人李定明,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彭诚芳(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被告益阳市卫生局(以下简称被告)卫生登记一案,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9年6月4日受理后,于2009年6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曹建中、周健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追加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李文,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郭干辉,第三人曹建中及委托代理人陈雨庭、第三人周健及委托代理人李定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6月2日,被告将益阳市骨科医院、益阳市红十字会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彭诚芳变更为曹建中。被告于200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