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眼中的拒执罪

关于拒执罪的一点思考

涉刑执行问题研究

——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视角

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处于新常态,社会矛盾层出不穷,法院作为社会矛盾处理的集中出口,承担大量的民事、行政、刑事纠纷的处理工作,其中作为依法生效的判决,如果不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对法治的伤害尤为严重。而我国当前社会普遍存在执行难这一问题,究其原因,虽有千头万绪,但是终究离不开被执行人对判决履行能力和履行意愿这两点,履行能力的不足,仅依靠法治难以弥补由此给社会造成的裂痕和不良影响,需要政府和民间组织通过各种途径完善相应的补救措施;而对于履行意愿不足方面,法院自身则有相应的责任,通过强制执行,用足执行措施及手段,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倡导社会诚信,建立依法行事的基本准则,让守法者获益,违法者失信。其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的缺失是一种严重的缺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一种刑罚。 拒执罪设立的本意,在于震慑试图通过对抗执行而不履行生效判决及裁定的行为,立足解决社会现实问题,以维护司法权威和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为目的。然而现行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现状,严重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的现状

现有数据显示含笔者所在法院在内,全国法院普遍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缺失的问题,具体表现在这样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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