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处方评价制度
处方评价及处罚细则
1 目的:建立医院处方评价制度,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
2 范围:中、西药处方。
3 责任者:医务科、药剂科。
4 制度:
4.1 处方评价的形式:对处方格式、书写规范的评价和对处方用药合理性的评价。不合格处方数为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的总和。
4.2 处方用药合理性的评价依据:各种文献资料及药品说明书,如遇到文献资料与药品说明书不符,以药品说明书为准。
4.3 处方评价的标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开具中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规范处方。
1. 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相,书写不规范或字迹难以辨认的。
2. 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
3. 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师及核对发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 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5. 西药,中药汤剂未分别开具的。
6. 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7. 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
8. 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 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0. 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1. 单张门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2. 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3. 开具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14. 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5. 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或未按照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医药不适宜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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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用法、用量不适宜。 联合医药不适宜的。 重复给药的。 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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