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转让合同补充协议

森林资源转让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双方签订的《森林资源转让合同》的条款经双方协商后,需补充条款如下:

一、甲方把林权过户给乙方后,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对林地进行开发,不得进行转让,不得将林权进行抵押贷款,林木资源归甲方所有:

二、转让期内不论山上现有或者转让期内生长起来的林木都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砍伐或者破坏。

三、属政策性对林地的补助及政策性的封山育林补助归甲方所有。

四、在转让期内如发现转让林地内有矿产资源被国家征占产生 的收入,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补充协议进行分配。

五、乙方在合同期内向有关部门申请的补助款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六、特订此补充协议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双方权利和义务以此补充协议为准不得违约。

七、甲、乙双方应公平执行本补充协议,悔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八、甲、乙双方商定请甲、乙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见证单位的监督、调解,以利本协议的依法依归实施。

九、本补充协议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两份,并且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监督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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