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公司车辆违章处理的规定
辽宁吕氏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车辆违章罚款处理的规定
为加强公司公务车辆安全管理,督促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杜绝违章,现对公司公务车辆交通违章处理做如下规定。
一、 公司公务车辆交通违章处理的原则是:谁违章、谁处理。违章责任由 车辆所属部门划分。处理违章的费用,公司和责任人各承担50%(特殊情况除外)。
二、 人力行政部车辆专管员应坚持审核,认真填写派车记录,方可出车, 注明每辆车的驾驶员和使用起止时间,在该时间段的交通违章由该驾驶员承担,如有违章,但此时间段没有对应的派车记录的,原则上由该车司机或公司指定使用人承担交通违章责任。
公司领导同意外单位人员驾驶公司车辆的,在此时间段的交通违章与公司司机无关; 派车人员和驾驶员将公车私用,或不按派车单执行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在此时间段的交通违章一律由该派车人员和驾驶员承担。
三、 人力行政部每月5日前对公司所有公务车辆交通违章情况进行网上查 询,有违章记录的,如实通知专职司机或指定使用人。
四、 承担交通违章的责任人应及时消除违章记录,费用按本规定第一条执 行。如通报当月未消除违章记录,人力行政部通知财务部从责任人最近一个月工资中预扣违章处理费用,如要吊销驾驶证的,另外再预扣2000元。
五、 预扣违章处理费用后,责任人消除违章记录的,预扣费用如数退还; 超过一个月责任人仍未消除违章记录的,由人力行政部代为处理。
六、 员工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的,应先到人力行政部核对无交通违章责任 记录,如有违章记录的,该员工必须先按本规定消除违章记录才能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八、不尽之处待日后执行中完善。
辽宁吕氏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2013年月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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