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存款冒领法律责任分配问题初探

储蓄存款冒领法律责任分配问题初探

<广西金融研究) 0 7 2 0年第 9期

偿,毕竟排除了储户取回权的行使,际上承认了但实

质谨慎审查,否则由此造成存款被冒领的损失由银 行承担。

储户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 特殊商品,于种类物,属这种特殊的物有着不同于一般物的特性,币一经被占有,货即对其拥有所有权, 也就是说,货币的占有与所有权不能分离。在储蓄合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银行存单、存折、银行卡、密码、份证件是储户取款的

重要凭证,有唯一性,身具 储户应当妥善保管,银行不是身份证件的发证机关, 对此类证件不应负实质审查义务,由于储户保管不善,泄漏了储蓄有关信息导致存款被冒领,责任完全在储户,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储户承担。 ( )蓄存款冒领纠纷法律规定的实践:位三储缺和不完善 至今,国仍没有专门调整储蓄合同的法律,我实

同中,储户将货币交付给银行而丧失对货币的占有和所有权,银行通过占有储户的货币而获得这些货 币的所有权。银行可以任意使用已经属于它的款项, 但必须在到期时或储户提出要求时偿还同样数量的

货币 (带利息 )储户无权要求银行归还他存入的那;些货币,但有权要求银行偿还与他存人数量相同的款项,在法律上,储户这种合同上的请求权被称为债权。同时,根据所有权人承担风险转移规则,如果储户对于储蓄存款享有所有权而非债权的话,储户对存款则需承担不可抗力的风险,这明显不符合我们 的经验规则。因此,蓄存款的所有权属于银行,储储户对银行享有的是债权。

践中用来规范储蓄合同的主要法规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的若干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于执行 (蓄管理条例 )关储的若干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于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关

函》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行对存单、折、等银存银行卡、密码以及身份证件的真伪应当承担形式审查义 务还是实质审查义务,以上这些一般法及特别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文件等未做出明确和一致的 规定:

二、调整储蓄存款冒领纠纷的法律制度的 现状:位和不完善缺 ( )蓄存款被冒领的概念及类型一储

冒领存款,是指行为人假冒储户的名义,非法支取储户存款的违法行为。储蓄存款被冒领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一是储户存单、存折、银行卡丢失或被盗,存款被人冒领;二是储户存款凭证被人“调包”, 存款被冒领;三是储户的存款账户、密码信息泄漏, 身份证件被盗,存款被人冒领;四是储户存单、存折、 银行卡或身份证明文件被他人伪造,款被冒领。存 ( )蓄存

款冒领纠纷核心争议点:行对存二储银

l中国人民银行《、储蓄所管理暂行办法》 5第 9条规定: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时,必须认真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支取的,还需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作相应记录,要时也可向发证机关并必 查对。该条规定了储蓄机构对于身份证件的实质审” 查核实的义务。

2最高人民法院《于林木香诉中国工商银行、关

单等储蓄凭证、密码以及身份证件的审查责任银行在办理存取款业务过程中,常常需要对存折、银行卡、密码以及身份证件进行审核。目,前银行对存单等储蓄凭证、密码以及身份证件真伪的审查 责任问题已经成为存款冒领纠纷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因为这直接涉及到储蓄存款冒领的法律责任分配问题。对于银行在储蓄业务中的审查责任,目前 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两种: 一

福州支行仓山办事处、中国农业银行闽侯县支行、闽侯县闽江信用社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

函》中确认了银行对于身份证明的伪造负有实质审 查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 9“ 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

种观点认为,户将钱存入银行,行就有义储银

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 5条规定的‘ 7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 变造者依法追偿”。这一规定表明,银行在票据结算过程中对票据或身份证件承担的是实质审查义务。 47

务保证存款的安全,对于取款人提交的存单、存折、 银行卡、密码以及身份证件的真伪,银行应当进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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