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与规避

储蓄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与规避(一)

风险管理部 张海

商业银行储蓄业务中的法律纠纷类型主要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系指储户与

商业银行在缔结及履行储蓄存款合同中,因开户、存款、取款、计息、挂失、存款差错等事由导致存款损失而发生的纠纷。除此之外,储蓄业务中还存在银行违反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以及因提供服务而产生的服务合同纠纷等。

本期本文以现实案例为依据,结合我行我行储蓄业务实践中重点出现的存款

差错、账户开立、自助设备交易及管理中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以期通过有效的途径,适当的法律程序控制风险、减少损失。

一、发生差错款后,应与储户协商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擅自冲正没有法律依据,应担责

案例:魏某持本人活期存折到邮政储蓄办理续存款业务,储蓄柜员收进魏某

交付的现金1500元后,在“邮政储蓄客户回单”和存折上却打印了存款金额为15000元。柜员在营业终了结账时发现错账,由于当日的监控器在案发时发生故障未能修复,不能反映当日取款情况。经查流水账,发现魏某存款交易误多存13500元。后柜员经主管授权,办理了冲正交易,将魏某的存款金额由15000元调整为1500元,两个月后,魏某持存折来取款13000元,邮政储蓄以该笔存款系错账,已作处理为由拒绝支付。魏某不予认可,遂请求法院判令邮政储蓄支付存款15000元的本金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将现金存入邮政储蓄后,双方即成立了储蓄合同法律

关系,存折即为储蓄合同的凭证。商业银行有保证储户的存款安全、按约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讼争存款冲正需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后才能成立,否则冲正记录不能作为储蓄合同中的一项内容,被告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将存折上的冲正记录明示原告。故被告主张的15000元的冲正记录不能对原告产生法律约束力。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法院判令邮政储蓄在10日内支付魏某存款15000元本金以及利息,诉讼费用由邮政储蓄承担。

本案涉及的法律制度为合同法所规定合同变更制度。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活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为合同变更的必备条件,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合同的内容;否则,对另一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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