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中于诉淮滨县建设局(现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

原告王中于诉淮滨县建设局(现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国有淮滨农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一审行政判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淮行初字第19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中于(王中平),男。

委托代理人张光兆,广东德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根方,男。

被告淮滨县建设局(现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杨传广,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树明,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方献明,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国有淮滨农??法定代表人孙立军,系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罗志刚,系该场副场长。

委托代理人丁长玉,系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中于诉淮滨县建设局(现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国有淮滨农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7月26日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中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光兆、李根方、被告淮滨县建设局(现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韩树明、方献明、第三人国有淮滨农场的委托代理人罗志刚、丁长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中于诉淮滨县建设局(现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